共青团淮南市委员会
淮南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淮南市财政局
淮青联[2010]12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皖北地区青年创业
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2010年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团委、发改委、财政局:
现将《皖北地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2010年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落实。
附件1:淮南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2:关于印发《皖北地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2010年暂行)》的通知
共青团淮南市委员会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南市财政局
二○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1:
淮南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胡林娜 团市委书记
副组长: 苏 静 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瑞昌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 春 团市委副书记
成 员: 颜于宝 团市委工农青年部部长
盛 星 市发改委地区科科长
马 琼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
办公室主任:颜于宝(兼)
办公室成员:吴孝芹 市发改委地区科
黄立新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副主任科员
潘 玮 团市委工农青年部副主任科员
主题词:转发 小额贷款 贴息 通知
抄报:市委,市政府,团省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共青团淮南市委员会 2010年8月4日印发
共印50份
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皖青联[2010]53号
关于印发《皖北地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财政
贴息实施方案(2010年暂行)》的通知
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等市及所辖县(市、区)团委、发改委、财政局,滁州、六安、明光、凤阳、定远、寿县、霍邱市(县)团委、发改委、财政局:
现将《皖北地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2010年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落实。
附件:安徽省皖北地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领导小组
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二日
皖北地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
财政贴息实施方案(2010年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皖北及沿淮地区发展,引导支持皖北及沿淮地区青年创业致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皖北地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0]16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重点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财建[2002]626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财政贴息是指省财政每年从加快皖北地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专项全额用于皖北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贴息。
第三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贴息适用于皖北地区六市(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五县(明光、凤阳、定远、寿县、霍邱)。
第二章 贴息的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 2010年度的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实行全额贴息。
第五条 申请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皖北六市五县自然人或经营地址在此范围内的法人单位(企业、合作社或协会等);
(二)借款自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年龄在18—40周岁之间;
(三)创业贷款项目原则上是由团组织推荐给金融机构的贷款;
(四)贷款额一般为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创业型贷款;
(五)借款人在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期间内已按期偿还贷款,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优先对省、市、县青年创业者协会会员、大学生“村官”、返乡大学生、返乡青年农民工等创业贷款的进行贴息。
优先对皖北三市(亳州、宿州、阜阳)七县(濉溪、五河、固镇、怀远、凤阳、寿县、霍邱)借款人进行贴息。
优先对农村信用联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与共青团合作开展的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进行贴息。
优先对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工业企业等符合皖北地区特点的产业进行贴息。
优先对地方党政支持共青团服务青年创业并拿出配套资金和政策的市、县进行贴息。
优先对创新担保方式特别是进行信用贷款的进行贴息。
第三章 贴息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七条 借款人向县级团委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并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是法人组织的还需提供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团组织向金融机构推荐申请贷款的证明、贷款合同、经办银行签字盖章的已发生利息清单(原件)等材料。
第八条 县级团委与县发改委、县财政局8月25日前对申请贴息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团市委。
第九条 团市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汇总初审通过的项目,签字盖章后在8月31日前报团省委。
第十条 团省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贴息项目后,省财政厅根据核定项目的贴息金额下达贴息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贴息资金预算指标,拨付贴息资金,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第四章 项目审核、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团委、发改委、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贴息项目的审核和贴息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及时上报项目。
第十三条 贴息项目在实施中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挪用贴息资金行为的,必须立即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追究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并取消所在市、县下一年度的贴息资金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皖北地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由各级团组织牵头,发改委、财政部门配合,根据此方案成立相关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贴息项目工作,并报团省委备案,同时呈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签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安徽省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申请安徽省皖北地区青年创业
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材料
(样册)
___市___县(市、区)__号
安徽省皖北地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批表
市 县(市、区)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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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青年个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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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县(区、市)委: 我叫___,_岁,__县(市、区)人,联系电话:_____,于20_年_月在______行(社)办理青年创业小额贷款_万元,用于_____创业项目。根据《皖北地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2010年暂行)》规定,本人符合贴息条件,特申请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_ _元(大写,保留整数到百元)即¥ ,请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___(签字盖章) 201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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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市)团委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区、市)发改委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区、市)财政局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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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市委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发改委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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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省委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省发改委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省财政厅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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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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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省市县三级团委各留存一份。
团组织向金融机构推荐小额贷款证明
(必须提供)
贷款青年身份证复印件
(必须提供)
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法人单位贷款的需要提供,
以个人贷款的不需要提供)
贷款合同复印件
(必须提供)
经办银行签字盖章的利息清单
(必须向省级提供原件)
备注:1、本方案针对经团区委发放,已到期并按期还款或已偿还利息续贷的贷款,是一种反息行为,并非指导今后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本文件所指贴息对象原则上是2010年7月31日前已按期偿还的贷款,各单位办理时可适当放宽至借款人填写贴息申请表前已还贷或续贷的。
3、本文件贴息对象是指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创业型贷款,10万元以上不予贴息。
4、各乡镇(街道)团(工)委在8月20日前将本乡镇、街道贴息对象所需填写各项表格、资料收集并上报团区委。除需本乡镇、街道或贷款银行盖章外,其他所需上级单位盖章全部集中到团区委统一盖章。
5、其他有任何疑问可咨询团区委。